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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过程中始终面临着投资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和监管变化所固有的商业和政治风险。东道国管理其国内领域的利益与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领土上进行投资的利益之间存在先天的紧张关系。东道国的监管可能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产生负面影响。征收是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财产的占有或剥夺。间接征收是对外国投资者财产的秘密或偶然干扰,其结果是剥夺了所有者的全部或大部分使用或合理预期的财产经济收益的权利。为了确定东道国的管制措施是否属于间接征收,需要平衡两个相互冲突的利益:东道国本国的公共利益和外国投资者对其私人财产权享有的利益。当东道国管理自身经济事务时,不可避免要触及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而东道国能够合理对外国投资者及其财产采取管制措施进行干预的程度具体如何判断仍然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边界不清,很难确定被诉诸国际仲裁的情况到底是征收还是正常的政府管理行为。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会分别站在自身的立场,东道国一方倾向从严界定间接征收的范围,从而使自己在一个较宽的尺度下对经济行为进行管理,而投资者及其母国一方则倾向于从宽界定其范围,从而扩大对自身权利的保护。究其根本,间接征收属于东道国直接征收行为与政府的合法合理管理经济社会事务行为之间必然存在的一个模糊区域,如何明确对这个区域的行为进行界定对东道国政府保护其国内公共利益以及外国投资者保护自身应得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征收补偿的标准就一直存在争议,发达国家普遍支持“赫尔原则”,发展中国家则更支持“适当补偿”原则,甚至有些发展中国家认为可以适用“不予补偿”原则。通过目前已有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来看,对于间接征收补偿的问题还处于与直接征收几乎一致的“要么全有,要么全无”(All or Nothing)的状态。也就是说,关于补偿的部分无需分辨具体是间接征收还是直接征收,只需要判断东道国是否构成征收即可。一旦东道国被认定为构成征收,就会面临需要对外国投资者进行全部补偿的境况,相反地,如果东道国的措施没有被认定为征收,则根本不存在补偿的问题。这样极端的做法意味着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中只有一方能够得到利益,是100%和0%的博弈,这对于平衡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百害而无一利,反而加剧了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国际投资仲裁中对于间接征收的补偿标准,至今未能得到统一,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仲裁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明确征收补偿义务,各国签订的国际投资协定除规定应当支付充分或适当补偿外,大多都对征收补偿基准做出了规定,但规定并不十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