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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进行了许多有意义的探索。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标志。但是,《民事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上的可操作性不强。2015年元旦开始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有关组织”的起诉资格,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得以更好地发展。随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认定的判断标准进行了细化,规定了法院管辖以及相关程序性事项,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得这项制度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实践中的环境公益诉讼数量也逐渐增加。总的来讲,近些年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司法上都有较大进步。在司法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这得益于我国政府及人民环保意识增强和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视。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方案确定了进行试点的目标和原则和内容,包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并确定了13个试点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次试点是我国对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探索和研究。在201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是对半年多的试点工作进行经验总结,并详细规定了此后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到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做出了积极尝试。这一系列涉及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解释、文件的出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比如,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多、诉讼主体范围狭窄、原告起诉意愿不够强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尚未建立等等,如何解决上述问题,以促进环境公益制度的完善,文章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阐述。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从总体上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分析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内容和方法以及文章的创新点;第二部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概念、类型以及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公共信托理论和环境权理论两大理论,为下文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改善建议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文章着重研究分析了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思考和分析现存制度中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研究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针对我国目前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思考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结合我国的立法情况、司法实践以及国外的相关经验对现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