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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等原因导致的快递服务纠纷案件并不少见,快递服务纠纷的解决离不开法律的适用,但我国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未保价快件损失赔偿该适用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快递服务纠纷案件时,存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其他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的情形。快递公司承担未保价快件损失赔偿责任的性质,学界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观点。当消费者的未保价快件遭受损失时,其可通过请求快递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进行救济,赋予消费者选择请求权,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对未保价快件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不同法院或者法官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主要是因为存在适用法律不明确、限制赔偿条款效力认定标准不统一、损失赔偿范围界定困难以及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不确定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整合现有关于快递行业的法律规范,明确快件损失赔偿适用的法律;对限制赔偿条款效力进行认定,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进行判断;对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需要寄件人保存相关证据、快递公司对快件价值进行登记、间接损失参见可预见规则等进行;另外,需要扩大和明确请求赔偿的主体资格范围。在快递行业迅速发展的当下,我国应该尽快完善邮政法中对快递行业的相关规定或者对快递行业进行专门立法,以实现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