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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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引入风险投资至今,虽然受到了政府高度的重视和支持,但我国风险投资业却迟迟没有发展起来。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不够通畅,不能有效实现风险资本的增值与良性循环,从而严重阻碍了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研究表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是影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首要外部因素。   因此,如何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主要是美国)的有益经验,完善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法律规制,从而实现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畅通便成为一个重大课题。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介绍了风险投资退出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风险投资和风险投资退出的含义及特征,并阐述了风险投资退出这一环节在风险投资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说明了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运行机制中的关键环节。其次介绍了风险投资退出的四种主要模式:首次公开上市、兼并收购、风险企业股份回购和风险企业清算,并分析了每一种退出模式的优势与不足,为后文对风险投资退出法律规制的研究建立了理论平台。   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现行风险投资退出机制存在的具体法律问题。本部分在介绍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发展现状和分析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微观的角度出发,就首次公开上市、兼并收购、股份回购和风险企业清算逐个分析了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风险投资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所面临的具体法律障碍。   第三章介绍了美国在风险投资退出方面的法律制度设计。美国是世界上风险投资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发达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对风险投资的顺利退出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尤其是纳斯达克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其先进、科学的市场法律规则设计帮助众多风险投资机构实现了成功退出。此外,美国在法律规制上对风险企业股份回购采取了非常务实和灵活的态度,并且为风险企业清算提供了很大的立法支持。   第四章阐述了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完善建议。本章针对我国风险投资退出的现实需求,提出在制定《风险投资法》的同时,修订《公司法》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规范,从而构建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法律体系;并提出了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完善建议,包括完善规范创业板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规范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完善风险企业清算的配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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