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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我国特有的概念。这一概念从90年代初产生以来,就一直备受争论,“生命权沦为空权利”、“同命不同价”等也一度成为法学理论界甚至整个社会的热点话题。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立法较为混乱,且规定相互冲突、不成体系。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法律,刚一公布,其中涉及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就引起了广泛关注。然而,侵权责任法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标准等基本问题仍然规定得较为模糊。因此,我对死亡赔偿金的上述问题进行梳理,以期进一步理解死亡赔偿金,推动侵权责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侵权致人死亡的,造成受害人和受害人近亲属双重损害。一方面,受害人生命权灭失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受害人近亲属也因为与受害人在经济上和情感上的亲密关系受有损失。受害人的损害是近亲属损害的原因,二者是同一损害,统一于受害人生命权的丧失中。受害人因死亡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由受害人近亲属行使。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包括近亲属的间接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间接财产损害是对近亲属将来可得利益的赔偿,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非财产损害即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宜采个别化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方法,既要全面救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利,又要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