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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是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缩写,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缓解诉讼迟延具有重要的意义。将ADR与诉讼程序结合起来,使其具有准司法的性质,这种ADR被称为司法ADR(Judicial ADR),又称法院附设ADR(Court Annexed ADR)。司法ADR是二十世纪后半叶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产物。目前,我国民事纠纷解决体制中还没有司法ADR程序,理论上对司法ADR的研究也只是刚刚起步。因此,加强对司法ADR的研究非常必要。本文通过对司法ADR类型、性质、基本特征、功能等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研究,并对部分国家和地区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状况进行介绍,阐述了对我国构建司法ADR的启示。通过对我国法院司法现状和法院调解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述了我国建立司法ADR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对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提出了具体设想。全文共分四部分,约33000字。第一部分,对司法ADR基本问题的研究。首先对司法ADR的定义、类型和性质进行介绍。认为司法ADR是指以法院为主持机构,或者在法院的指导下,采取的与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其次阐述了司法ADR的基本特征和功能,并指出了司法ADR的缺陷。第二部分,对部分国家和地区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进行介绍和评价。这些国家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与我国的法院调解有异曲同工之效,对我国建立司法ADR具有借鉴作用。第三部分,我国建立司法ADR的必要性。从我国的司法现状和建立司法ADR的可行性出发,对我国法院调解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阐述建立司法ADR制度的优越性,如有利于提高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益,减少诉讼固有的弊端,节约司法资源,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合理配置法官资源,适合我国国情等,证明我国建立司法ADR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从国内关于法院调解制度的不同观点入手,提出借鉴国外的司法ADR,对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加以“扬弃”,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提出了重构法院调解制度的具体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