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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以来,由于科技的进步,探索能力的增强,人类对于海洋的需求越来越大。随着海洋法法典化的历程,沿海国对于其附近的海域的权利及管辖权不断扩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UNCLOS,以下简称为《公约》)创设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更是赋予了沿海国在200海里海域内以对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及一些特定事项的管辖权。相应的,在这个特殊区域,公海自由的生存空间再次被挤压,其他国家在此区域内的自由受到限制。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公约》是在沿海国与传统的海洋强国之间不断博弈的过程中而形成的妥协性的文本,其在一些敏感性问题上常常规定模糊,甚至没有相关规定。本文所要探讨的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问题正是其中之一。根据《公约》的现有规定,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有限的自由,那么进行军事活动是否包含在其中呢?其他国家在此区域内的活动又要遵守哪些规则呢?很遗憾的是,《公约》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则仅有一些概括性规定,而都没有对一些关键问题作出解释,比如军事活动的含义为何?航行与飞越自由是否包括军舰或军用飞机的此种行为?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可以进行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又包括哪些权利?和平使用海洋义务对缔约国的具体要求为何?适当顾及义务要求其他国家遵守何种规则?规则的模糊乃至空白不仅引发了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在实践中也引起了冲突。本文将通过对现有的国际法及海洋法规则进行考证,结合相关法律原理来探究其他国家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是否有权进行军事活动的问题。在探究这一问题之前,本文将厘清军事活动这一关键问题的含义及具体分类。通过对可能的军事活动的概括总结,将军事活动区分为以移动为目的的军事活动和以操作为目的的军事活动。同时,对在实践中引发争议的军事测量活动与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进行比较研究,探究二者之间的关系。随后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专属经济区内他国军事活动制度进行探讨,在这一部分,首先总结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活动所应遵守的原则、义务和规则。在此基础上,分别探讨上文所述的两种军事活动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在此基础上是否还应遵循其他国际法规则。通过以上对《公约》及相关规则的考察,我们发现规则的模糊与空白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混乱,有必要通过修订《公约》或其他方式来完善这一制度。那么除了对一些关键规则进行具体界定外,还应如何改进呢?《公约》虽然没有明确在专属经济区内的进行军事活动的权利的归属,但是其对该区域内他国军事活动的限制在事实上赋予了沿海国对其进行规制的权利,也就是说,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不只享有经济利益,还享有着安全利益。实际上,专属经济区不仅关系到沿海国的经济利益,对于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也至关重要,专属经济区未来的发展趋势应当是成为沿海国的专属安全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