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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急剧增加,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关系到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也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环境权益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因此,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对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都方兴未艾。我国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被提上国家的立法日程。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形,由环境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有其特定的内涵和特征,比如侵害原因的复杂性,侵害后果的隐蔽性等,都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权益划分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并不包括环境权,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说明建立我国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于国外关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领先我国,因此有必要借鉴外国人的先进学说。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制订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尤为必要,本文从四方面即适当扩大原告主体资格,统一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确定环境共同侵权人责任的划分标准,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来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