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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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随着权力的扩张而滋生的社会毒瘤,哪里有权力,哪里就容易产生腐败,防治腐败的最佳措施就是限制权力。近年来,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地球村”的效应使国际社会的相互联系更加紧密,经济交往的频繁给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以可乘之机,腐败犯罪由国内渗透到国际社会,从而使原本属于国内社会问题一日之间成为众多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所共同关注的一种犯罪现象。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不但在国内刑法中设置了腐败犯罪的诸多罪名,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也成为共生互利的一项重大使命,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从区际国际法律文件中开始,直至扩展到国际社会的共同约定。为了有效地控制腐败犯罪延伸和渗透,国际社会于2003年9月底在维也纳起草完成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草案,后正式提交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并在联合国2003年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召开的会议上得以正式签署。截至2005年9月15日已经有3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和最全面的国际法律文件。我国于200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批准了《公约》。从此,中国在世界上表明了自己防治腐败犯罪的政治立场和参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接纳《公约》的相关条款的积极态度,与此同时,与世界接轨,依照《公约》的相关规定修改和完善国内刑事法律的使命已经刻不容缓。本文从研究国际社会惩治腐败犯罪的国际法渊源入手,既深入剖析了我国刑事法律与《公约》相比的缺陷和不足,又充分论证了将《公约》内容国内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司法实践为完善我国的反腐败制度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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