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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船舶碰撞事故中,未登记光船出租人的法律地位一直是一个未引起学界足够重视的问题,这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业界也越来越重视船舶融资租赁的今天尤为重要。明确船舶碰撞事故中未登记光船出租人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融资租赁事业的发展。本文研究发现,在国际公约、我国国内法及司法实践中,对船舶碰撞中光船承租人的法律地位规定得较为明确,但对船舶碰撞中未登记光船出租人的法律地位规定较为模糊。船舶碰撞中未登记光船出租人的法律地位之确定,取决于如下三个主要问题的解决:一是明确船舶光船租赁权登记的法律问题,二是辨明船舶碰撞事故中未登记光船出租人的权利,三是明晰船舶碰撞事故中未登记光船出租人的义务。本文就这三个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辨明船舶碰撞事故中未登记光船出租人与各方的法律关系不仅是确定船舶碰撞事故中未登记光船出租人法律地位需要讨论的核心问题,也正是司法实践中需要匡正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船舶碰撞事故中未登记光船出租人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能够对司法实践中确定未登记光船出租人法律地位所存在的难题起到借鉴的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明确船舶碰撞中未登记光船出租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