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健康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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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是国际上所公认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平等的健康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健康权的享有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在国家层面,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时代进步,人们不再满足于基本的生存,开始追求高质量的生活,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健康权被逐步提上国家日程。健康权不仅是人对自然状态的简单承受,也意味着公民个人、社会和国家为健康权的实现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自人类对健康权有关注以来,国内相关部门和学者对健康权的关注和研究大都停留在私权利的领域。私权领域对健康权的认识仅限于公民个人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忽略了公民健康权的实现与公共利益、国家义务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国家公共权力介入与寻求公力救济方面的缺失。公民健康权的实现与国家义务的履行密不可分。保障和促进健康权的实现,离不开个人的努力和社会的参与,但更需要国家的承认以及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国家是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最重要的义务主体,为促进公民健康权的实现应负有尊重、保障和积极促进实现三重义务。撰写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析现有的对健康权概念和性质的解读,进而得出自己的界定。通过对国家所负有的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三重义务的理解,在当前国情下分析对我国公民健康权保障的现状——已取得的成就和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不完善之处,寻根溯源,从而为公民健康权保障的进一步发展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以期能够为我国公民健康权水平的提高乃至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略尽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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