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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其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活动的一种理财方式。这种新型投资方式发展迅速,但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委托理财”并非严格精确的法律概念,极容易与借贷关系相混淆。其纠纷定性、合同效力、责任承担、保底条款效力等问题都尚无定论,统一的司法解释也未出台,实践中存在较多“同案不同判”现象。通过对相关类案检索与比较,本文选择了谭某诉陈某尹某委托理财纠纷案、徐某文等诉杨某贤等借贷纠纷案、何某与建兴公司借款纠纷案三个样本案例。其中案例一认定不是借贷,而为委托理财。案例二则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案例三是“名为借款、实为委托理财”。曾有观点认为,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可认定为借贷关系,原因是纵有风险,委托主体财产也可回收而不受损失,这跟委托方将资金出借没有实质区别。但实际上,委托理财与借贷关系的性质、标的物、合同目的、资金使用权限、收益与分配方式都存在重大差异,决不能轻易等同。借贷转移的是资金的所有权,而委托理财中转移只是对资产的一定支配权和使用权。就目的而言,委托方目的不是通过出借以获取利息,而是由受托方理财以让资金增值。受托方目的也不是单纯借钱,而是发挥自己的理财技能使资金增值,以得到更大报酬。借贷追求的是固定本息回报;而委托理财的收益是资产管理带来更可观的增值。为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在自愿基础上,可对保底条款的效力给予有限承认而非全盘否定。在审理委托理财案件中,应公平合理地分配责任,注重权益平衡,稳定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