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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自然灾害种类最多的国家,也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特别是进入21世纪的头十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汶川地震等巨灾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危害并导致了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目前,在我国主要通过自救、政府救济、民间捐款和保险四种途径来转移和分散巨灾所引发的风险。但就前三种方式来说,都有分摊风险不足的缺点。我国居民收入大部分都用来支付衣食住行,所剩已寥寥无几,还有很多人不具备保险的能力。一旦发生巨灾,自救的能力就很脆弱,人们在巨灾以后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予以恢复。就政府救济而言,建国以来,我国因巨灾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大多由政府进行救济,巨灾风险主要由政府来买单。然而由于巨灾风险发生的随机性,使得政府很难临时筹集到足够资金,也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社会捐助也是我国应付巨灾风险采取的常规手段,可是其贡献却不足。1998年洪涝灾害,我国政府在全国组织发动了较大规模的募捐活动,紧急募集捐助款物高达130亿元,其中接受现金为60亿,大大缓解了灾区的燃眉之急。但比起造成的2500亿损失来说是远远不够的。相比之下,巨灾保险可以更有效地分散风险,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因其具有可预见性,本身的稳定性、权利义务一致性和强制力,可以使巨灾保险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支持和维护。如果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巨灾保险运行的模式、运行的内容,那么巨灾保险制度的实施就有了国家强制力的支持,更具权威性,同时也为巨灾保险的各方主体提供了更明确的引导作用。相反,如果巨灾保险缺乏法律的引导,那么巨灾保险实施过程肯定会有更多的不可预测性,其实施效果必然会打折扣。而巨灾保险立法则是巨灾保险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