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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范围,或称可诉行政行为,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学专家和行政法律工作者争论的焦点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原则的确立与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贸易组织)新的时代背景与法律环境,这个问题的研究争论更加的激烈,行政诉讼范围的变革十分迫切,要求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囿于樊篱之中而裹足不前.论文从行政诉讼范围的基本涵义着手,先讨论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与价值,及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发展;然后简单的进行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国别比较,说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禁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如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终局行政行为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式的规定会带来局限与误导.论文又对WTO规则司法审查的规定及其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影响做了详细的介绍,说明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终局行政行为应该被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和变革是实属必要的,修改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终局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取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面列举的规定,规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只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同时可以引入行政诉讼判例制度,弥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