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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主体,应当遵循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证券公司因经营失败或者违法违规而退出证券市场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这有利于资本市场秩序的稳定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实现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调节作用。但是,如何处置面临危机的证券公司,我国走过许多弯路。 早在2002年,国际性的权威研究机构的研究表明,中国证券公司行业处于零资产状态,事实上已经破产;然而基于多种考虑,我国并没有建立证券公司退出机制,而是对危机证券公司采取增资扩股的解决方式。2006年1月1日新施行的《证券法》使实践中的证券公司退出方式有法可依,但许多条款仅是原则性和粗略性的,仍然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证券法》的修订和实施反映了我国对完善证券市场的决心;这对于规范证券公司退出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按照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结构,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以基本法律理论为基础,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来分析建立我国证券公司退出的法律法规和操作程序,健全证券市场风险防范法律体系,探讨证券公司退出的方式,为证券公司退出的立法和实践提供一点理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