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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调解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法院的司法资源,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不仅能够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诉讼目的,而且能够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正是由于这些优点的存在,法院调解制度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和“东方之花”,并不断地加以学习和吸收,从而在各国的审判实践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正在积极地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判决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比,法院调解在解决纠纷和实现和谐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已经成为各级法院处理民事纠纷中运用得最广泛的一种结案方式。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工作原则,各地法院开展了“大调解”的审判活动,体现出对法院调解制度的重视,为法院调解工作提供了推动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不断得到更新,在新的形势、新的任务下,法院调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当前,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人际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纠纷大量涌现,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不断增多,导致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调解工作出现的问题就会越来越严重。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席卷全国的“调解热”,片面追求的“调解率”,使法院调解的公正、效率、和谐等价值的实现得不到有效地保障。调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是当事人无奈的妥协。这种结果带来的不是效率,也不是公平。法院调解的优势背后,也许掩盖了强制调解、违法调解、恶意调解、久调不决等事实真相。法院调解在审判实务中出现的这些失范行为,不仅损害了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司法权威和诉讼秩序。本文首先对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与功能进行了详细分析,用以说明法院调解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后对我国法院调解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进一步强调了加强法院调解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最后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具体建议,希望法院调解制度在新的时期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