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多重面孔:中国法院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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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中国法院的司法现实,尝试透过法院日常运作中所呈现的不同面孔、扮演的不同角色来观察中国法院功能之定位和变化,深入探讨法院各项功能确立与实施所面临的困境、产生的冲突及其背后深刻的机制性、体制性原因。最终尝试通过以上功能分析与具体问题的讨论,解释中国司法之现状并预设其未来发展的应然走向。全文分为六章,含导论共七部分。导论作为引子,从近年中国法院的典型切入,指出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都具有不同的面孔,而由面孔到灵魂,源于实践的法院功能及其类型化研究可以作为解释法院丰富面孔的理论框架。这一框架将以中国法院整体作为研究对象,尝试从丰富多变的法院面孔入手,通过法院功能透析中国法院的现状、问题以及未来走向。第一章就法院功能展开理论阐述。在详细阐释法院功能的内涵、内容、特征和考察路径的基础上,文章认为法院具备纠纷解决、社会控制、规则确立、权力制约四项功能,各项功能的目标、要求有别,进而呈现不同的特征与运行逻辑。纠纷解决作为法院的根本功能,要求法院扮演中立第三人的角色,进而即便不能在宪政意义上实现司法独立,也可对其做一种技术化处理。同时为司法公信与权威计,无论采用判决抑或调解,法院的纠纷处理都应具备终局性。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形成和发展与法治理念的传播、法治秩序的建立密切相关。同时,作为政权组织一部分,法院必然参与到国家对社会的管控与治理中来。法院社会控制功能的发挥深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回应型司法和能动型司法中有着不同的边界与限度。规则确立功能体现了法院创制规则的可能性、类型和限度,还包含法院通过司法过程将书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形塑实际规则的效能。在三权分立理念中,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当然具有制约立法权与行政权的作用。但在三权分立理念和司法审查方式之外,法院也可能由于业务关系,或通过司法建议等途径对其他公权力部门形成制约。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该章对法院功能的介绍力求完备但不陷于琐碎,尝试紧扣各项法院功能的核心特质展开分析,尽量说明各项功能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叠、契合或冲突,为下文对中国法院功能的分析埋下伏笔。第二章讨论转型时期中国法院纠纷解决功能实现之现状、特点、方式及其原因。在绝对数量上,中国已是诉讼大国,但从人均利用司法的概率来看,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仍未充分发挥。法院普遍采用判决、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受到“和谐司法”理念的影响,并不体现法院纠纷解决特质的调解被过度强调,甚至放到了优先的位置。同样,“司法为民”、“能动司法”、“案结事了”等初衷良好的司法理念和目标,在实践中都由于法院的政绩追求或跟风效应,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法院纠纷解决功能的正常发挥。例如,法院过度“能动”而脱离中立第三人的基本定位;追求事了而打破司法的终局性;等。在转型中国复杂的时代背景和社会需求下,审判和调解都是不可或缺的纠纷解决方式,但调解只能作为补充或适当的替代,而审判大可变得“正确且温和”。同时,在纠纷解决中,能动司法具有积极意义,但限于构建服务型司法而非突破法院的中立第三方地位。第三章讨论最能集中体现中国法院特色的社会控制功能。社会控制功能在中国法院日常运作中最为突出。作为中国治理结构一个侧面反应,它体现了举国模式下国家治理的能动特色。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着眼于实现国家政策、落实维稳任务并参与到国家发展进程,这一功能的宏观性、主动性和政策性使其区别于其他法院功能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决定了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蕴含最可能破坏司法的因素,让法院变得类似行政机关。应正确看待并发挥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承认其对转型中国社会秩序、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但也看到它对司法甚至法治的潜在破坏,而这种破坏也势必反过来对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产生腐蚀,执行难、信访频繁、司法腐败以及暴力抗法等损及司法公信和权威的客观现象已对法院所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做出提示。第四章考察了作为规则确立者的中国法院。为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需求,化解各类新型纠纷,中国法院已在有意无意之间扮演起“造法者”的角色。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其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已体现了司法“造法”的功能,典型案例也成为诉讼过程中重要的司法参考。已经建立但发展迟缓的案例指导制度最能集中体现法院“造法”之努力及其遭遇的制度困境、理论难题和实践障碍。在创制新规则的实践之外,法院的规则确立功能还体现在将书面的法转化为现实的法,将法律规则落实到社会生活,成为引导、塑造民众行为的现实规则。这一法律实现且引导社会行为的规则确立过程有助于法治理念的传播并切实推进法治秩序的形成。第五章考察了作为权力制约者的中国法院。尽管中国法院并不具备三权分立意义上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功能,但也不能简单认为中国法院在权力制约方面毫无作为。事实上,中国法院既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制约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也可根据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原则实现权力约束,部分法院还尝试通过司法建议引导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但在实践中,由于法院在诸多方面附属于政府,故行政诉讼往往让法院陷于尴尬的境地,而在共同接受政法委直接领导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也常常因为服务于同一目标而“配合”多过“制约”。因此,法院的权力制约成为各项功能中最为薄弱的一项。法院权力制约功能的正常发挥有赖于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的改革。这必将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第六章讨论了中国法院功能的调整。该部分对转型时期中国法院功能的状况做出整体概括,认为法院的社会控制功能占据主导地位并一以贯之,纠纷解决功能得以不断强化和现代化,造法功能日益扩张但权力制约功能依旧孱弱。在阐述法院功能调整的必要与可行之后,作为对法院功能调整的预测,本文认为未来法院功能之定位应强化作为司法逻辑基础的纠纷解决功能,平衡比重过高的社会控制功能,规范司法造法并大力强化与扩张法院的权力制约功能。其中,纠纷解决功能的强化是其他功能步入正轨且充分发挥的基石。为此,我们需要强化应有的司法独立,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客观国情下,强调于能动司法中保持法院应有之“被动”,并尝试探索形成“正确而温和”的审判而非将促进和谐的任务简单诉诸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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