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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污染事故的频发,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的缺陷日益暴露。立法模式粗疏滞后、生态法益受到漠视、主观罪过模糊不明、危险结果被拒之门外、刑罚设置不科学等诸多立法缺陷制约了刑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力度,因此完善这部分的刑事立法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在分析环境犯罪与污染环境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而介绍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的现状与不足,通过比较借鉴域外环境刑法的规定,提出一些立法改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环境刑事改革贡献绵薄之力。本文遵循了传统硕士论文“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比较研究——探索对策”的思路。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从核心名词“环境犯罪”与“污染环境犯罪”的概念厘定出发,以“法益保护主义”作为揭示内涵的索引,分别廓清了广义的环境犯罪和狭义的环境犯罪两个概念,揭示出站在“人文生态主义”立场上还原自然环境独立法益身份的“广义环境犯罪”概念才是世界环境刑事立法的大势所趋。并介绍了关于“污染环境犯罪”法益的四种学说,在分析各自利弊的基础上总结出污染环境犯罪的具体概念,紧接着通过与破坏资源保护犯罪进行比照,归纳分析了污染环境犯罪在危害后果、主体、主观罪过与因果关系四个方面的特征。文章第二部分着重介绍了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概况。我国对于污染行为的刑事处罚可以追溯到汉唐时期,可见污染环境犯罪立法在我国渊源已久。现代刑法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规定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而不断深化的。数次刑法修正案中都有关于污染环境犯罪的完善条文,再加上接连不断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补充说明,时至今日,从总体上看,以刑法典为立法重心、“污染环境罪”为主体罪名、“实害犯”为入罪标准的污染环境犯罪立法体系在我国已大体成形。然而这不代表该类罪的立法已经成熟稳定,反之,目前的立法问题颇多,从立法模式到具体罪名设置再到刑罚的配置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亟需我们修正完善。文章的第三、第四部分集中论述对于目前污染环境犯罪立法的完善。其中,第三部分的国外立法荟萃是提出完善措施的理论与实践基础。该部分通过梳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污染环境犯罪方面的具体立法,总结其中的优点,从而为我国的立法改革提供借鉴依据。最后,第四部分从调整立法体例、增补具体罪名、引入过失威胁犯、明确主观方面、重视经济刑罚和非刑罚措施的应用等各个方面对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立法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