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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指的是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的非法集资相互结合而产生的新型的非法集资形式,可能会对投资者、金融秩序等带来的极大的不利后果。互联网金融的横空出世无疑为活跃民间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沉疴顽疾带来新的解决思路,为实体经济注入大量的流动资金,丰富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然而各方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其蕴含着极大的非法集资风险,“东方创投案”、“天力贷”案、“淘金贷”案、“阿拉贷”案等一系列互联网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不仅造成众多投资者的财产损失,而且消耗了稀缺的诚信资源,引发互联网信任危机,对现行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威胁。因此,如何有效防范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各方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与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之间存有不容忽视的内在逻辑关系,而绝大多数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在市场的框架内得出妥善的解决方案,公权的介入成为必要,根据国外先进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成为防范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沿着这条思路,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防控法律机制的概述。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与信息不对称之间存在不容小觑的内在逻辑联系,互联网信息的过载增加信息甄别的成本,互联网信息的弱排他性诱发集体非理性,重复博弈机制的破化降低了违约的成本,熟人社会的突破瓦解人际关系网络的信用功能,我们应当通过权利义务的重新配置以及具体制度的优化设计有效防控众多投资者财产损失,互联网信任危机以及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等具体的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第二部分是对我国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防控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优势方披露义务有限,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标准缺失,信息披露的监管功能弱化;劣势方信息支持乏力,征信法律制度低效,信用评级法律制度僵化;第三方信息激励失灵,制度导致社会舆论倒置,奖励设置缺乏激励实效,行为成本关注力度不足。第三部分是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防控的国际经验考察。美、英、意、法等国为我们提供了适度披露、分级披露、投资者风险教育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经验,美国、欧盟、日本在信用机构的监管模式、市场准入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美国、日本、台湾在举报人保护、举报奖励等方面亦为我国悬赏举报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防控法律机制运行中所存在的问题,文章试图提出行之有效的完善对策。概言之,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标准规范和信息监管体制健全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创新征信法律制度以及修正信用评级法律制度使得我国的信用制度更加完备,通过发挥举报制度的正面绩效,实现举报奖励的刚性保障,鼓励举报形式的多元化激发政府悬赏举报制度的活力,从而解决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对互联网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效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