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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的典型代表,其究为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一直是我国法学界争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我国《合同法》颁布前,理论界素有要物说和诺成说之争;《合同法》颁布后,分则第十一章专门规定了赠与合同,其中第185、186两条的配合,表明了我国立法对于赠与合同性质和效力的态度,即:赠与合同无需采用任何特定的合同形式,一经当事人达成赠与合意即成立生效,为诺成性合同。只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除了三类赠与合同以外。1这种撤销权被学者们称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2此法即出,引来了众多称赞,但也不乏反对或质疑的呼声。可见,赠与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应如何规定等一系列问题待于甄别,笔者作一番粗浅的探讨。
本文的结构采用了历史的、比较的方法,遵循了循序渐渐、层层递进的思路。文章伊始,先对赠与合同的历史发展渊源进行了介绍,指出赠与合同作为一类合同形式始终焕发出生命力的价值所在。其次,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加以辨析,于此基础上,讨论了赠与合同的特征。再次,针对赠与合同中的某些特殊问题予以研究和辨析。最后,借鉴其他国家关于赠与合同的要式性规定,以及我国的风俗习惯和实践做法,提出赠与合同规范的修改意见。其中,本文尤其对于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的撤销权、赠与合同的要式性问题进行了颇有见地的探讨。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合我国的风俗习惯和实践做法,论证此种立法设计在法理上和现实上的合理性。由于赠与合同采用要式性,便可能产生形式瑕疵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用合同无效制度予以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