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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罚金刑虽然是附加刑,但其立法配置的范围和司法适用的比例之大,足以说明其在刑罚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然而,罚金刑的司法运行并不顺畅,裁量难、执行难等问题一直困扰其中。因此,司法乱象要追根于立法疏漏。《刑法修正案(九)》对罚金刑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补,几乎涉及罚金刑的方方面面,既在总则中对罚金刑的执行制度作了纲领性的调整,又在分则中对个罪的罚金刑配置作了具体化的增设或调整。本次刑法修改对罚金刑的重视程度高、调整范围广、修改内容全,并由此显露出罚金刑在立法上的新趋势。本次修法对罚金刑的修补,无疑会在司法中显示积极功效,缓解罚金刑的司法困境,但是,这又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现实问题。故而,在肯定本次罚金刑修补的同时,司法要保持谨慎态度。因此,要着眼于《刑法修正案(九)》引发的现实问题,积极探索解决路径并化解。本文沿着这一思路行文,共计四万余字,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刑法修正案(九)》罚金刑修改之梳理。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条文梳理,总结本次修法对罚金刑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增加罚金刑的延期缴纳方式;对原罪名及新增罪名配置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配置范围;在罚金刑数额规定方式上,改限额罚金制为无限额罚金刑。对修改内容进行对照归纳,本次修法体现出罚金刑的立法新趋势,主要表现为丰富多样化的执行方式,完善罚金刑的立法配置,稳固单位犯罪的罚金双罚制,以及扩充对非贪利性犯罪的罚金刑等方面。第二部分:《刑法修正案(九)》罚金刑设置引发的现实问题。本次罚金刑修改,在给司法带来福音的同时,也伴随了新问题,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加剧了一些老问题,清醒地认识当前修法所存在的问题及通透问题的症结所在,有助于对罚金刑制度的完善。新增的延期缴纳方式在内容上与其他执行方式存在混淆,同时,在执行程序上存在缺失;对贪贿犯罪补充罚金刑是学界共识,但新旧刑法与新旧司法解释的错综复杂,引发了是否适用罚金刑的冲突和差别;取消罚金刑数额限制,必然会进一步加剧本已模糊不清的司法裁量;对单位犯罪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双双配置罚金,违背了单位犯罪的整体责任原则;以预防为目的在非贪利性犯罪中配置罚金刑,预防的立法目的能否直接转化为司法裁量依据,仍有疑问;最后,罚金刑与主刑如何并科,其搭配适用的标准尚不明确。第三部分:《刑法修正案(九)》罚金刑司法适用的应有立场。本次修法对罚金刑的修改,立足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因此,落脚于司法运行,必然会向着有利于司法的方向进发,对贪利性犯罪补充罚金刑体现了注重发挥罚金刑惩罚功能的立法追求,对非贪利性犯罪配置罚金刑,体现了罚金刑的预防功能,这契合了刑罚前置化趋势,值得肯定。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本次对罚金刑的修改并没有体现罚金刑所应承载的刑罚轻缓,反而,本次修法所体现出的罚金刑的扩大适用,与刑罚轻缓化存在严重偏差,因此,罚金刑的司法适用应秉持谨慎态度,切忌盲目扩大罚金刑的司法适用。第四部分:《刑法修正案(九)》罚金刑带来的现实问题之化解。着眼于本次修法所带来的现实问题,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展开对策的提出,试图通过两方面的协同并进,化解问题。(一)完善罚金刑的立法科学化配置。只有完备的立法,才能为司法提供有力保障。首先,细化罚金刑的执行制度,增加暂缓缴纳;其次,明确罚金刑的数额标准,解决罚金刑裁量过于随意的问题;统一单位犯罪刑罚,取消单位犯罪责任人员的罚金刑,形成“单位配置罚金刑+责任人员配置自由刑”的单位犯罪刑罚承担方式。(二)确保罚金刑的司法规范化运行。对贪贿犯罪罚金刑的司法适用,不应采用“一刀切”的方法,应回归个罪作具体分析;预防刑不能直接作为裁量非贪利性犯罪罚金刑的依据,受责任刑的制约,只能根据再犯可能性大小作适度调节;在并处罚金的罪名中,罚金刑和自由刑作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共同分担刑罚总量,并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