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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社会保险法》中对各项险种的征收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却偏偏未明确社会保险征收权力归属,在现实中地税部门和人社部门之间存在权力博弈,在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论述。笔者认为《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本身就更加强化社保费征收权力收归社保部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前广东省社会保险征收模式为“地税全责征收”,这种模式与《社会保险法》规定有许多冲突的地方,社会保险征收权应当尽快明确收回社保部门行使,避免部门争权,也保证社会保险征收权力高效顺畅运行。笔者认为,将征收权收归社保部门行使的调整思路确定后,就应着手修订《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广东省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原来的办法条例、实施细则,该废止的废止,该新设立的的重新设立,借此重新明确社保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配套举措,在征收体制上、征收手段上、征收监督上进行重建,杜绝路径依赖,杜绝零星修补,真正从顶层设计做起,建立广东省的新社保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