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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存疑不诉决定的作出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到存疑不诉决定的正确性。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存疑不起诉案件证据不足作了具体的规定,但如何在实践中加以转化和运用是值得研究和思考的问题。分析不起诉决定书,可以对存疑不诉案件的证据和证明逻辑要求进行初步梳理。结合存疑案件的实证案例,抽象出案件的核心模型,可以窥见存疑案件的证据论证现状。结合“印证证明模式”理论,从证据的否定性论证和肯定性论证两个方面,可以反复推导证据的认定逻辑。通过以上实证研究手段的运用,可以梳理出存疑案件不起诉决定书中证据的认定和表述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建议。存疑不诉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其一是证据不足认定困难,包括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参差不齐、案情复杂程度影响对证据的认定,同时缺少与其他不诉案件的证据区分;其二是证明过程简单,定罪思维影响证明过程的逻辑推理、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简单、不同的证明思路矛盾难以调和;其三是缺乏与现有理念的融合与衔接,包括适用比例和考核标准固化、非法证据排除与认罪认罚的适用不够成熟。究其原因,主要是证据认定缺少规范,一方面证据本身的不断变化,另一方面仅以审查起诉的证据标准为依据、缺少关于存疑不诉的准确论述;另外,公诉证明意识与标准不清,证据分类论证意识不足、印证证明和经验法则存在负面效果、检委会对于证据存在认识不同;最后,制度与证据认定间存在矛盾,部分存疑案件的审判缺位、排除非法证据影响事实认定、存疑案件认罪后证据仍存在多种可能。因此,现实背景下存疑不诉案件证据运用可参考以下路径:规范存疑不诉案件证据的审查思路,明确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公诉证据采从弱标准、规范审查的逻辑顺位;结合案件事实规范的论证和证明,明确个案证据证明标准、加强释法说理提升证明意识、规范监督自由裁量;明确证据审查的理念,证据认定体现以审判为中心、处理好非法证据在存疑案件中的排除与补正及认罪认罚后的证据审查和从宽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