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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交织的重要课题,需要对此进行清晰界定,以便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规范指引。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该受案范围的界定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以实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适用为目标,借鉴行政诉讼制度中受案范围的厘定方式,结合环境法学对于“环境公益”、政府环境职责等问题的相关理论,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该诉讼受案范围的影响因素、核心要素以及认定标准和界定模式进行了探索,具体如:采用逻辑和语义分析的方法对现有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进行剖析,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对该受案范围中所涉的价值内涵、价值顺位、效率问题进行研究等,以期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提供参考。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该受案范围的界定存在行政任务定位模糊、行政主体监督管理职责范围与标准不明、环境公益内涵泛化的问题。对此,首先要明确该类型诉讼的功能定位,并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核心要素——环境公益、监督管理职责、涉诉行政行为、诉前程序的内涵和作用。概言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环境公益,这种制度价值通过司法监督行政这一路径来实现。在该受案范围的核心要素中,“环境公益”具有整体性、开放性,其核心应当是社会公众对生态服务功能的利益诉求;“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主体应当只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管范围应当限定为监管微观经济层面,且监管手段也仅是微观性的;涉诉行政行为具有类型化和阶段性特征;诉前程序具有其独立价值和案件筛选作用。其次,要实现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科学界定,有三个前提:一是对受案范围进行定性分析,明确其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意义;二是上下级政府间环保事权、财权的科学配置;三是不同部门间环境管理事权的科学划分与协调运作机制的建立。最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应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厘清受案范围的逐步限定应遵循三个层次和步骤,即遵循“公益——环境公益——行政事项适于由行政诉讼审查”的判断进路;二是受案范围的认定标准应采取“行为标准+权益标准”的模式;三是受案范围的界定模式应采取混合式,即“概括式+肯定式列举、否定式排除”。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该受案范围的界定存在行政任务定位模糊、行政主体监督管理职责范围与标准不明、环境公益内涵泛化的问题。对此,首先要明确该类型诉讼的功能定位,并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核心要素——环境公益、监督管理职责、涉诉行政行为、诉前程序的内涵和作用。概言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环境公益,这种制度价值通过司法监督行政这一路径来实现。在该受案范围的核心要素中,“环境公益”具有整体性、开放性,其核心应当是社会公众对生态服务功能的利益诉求;“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主体应当只包括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管范围应当限定为监管微观经济层面,且监管手段也仅是微观性的;涉诉行政行为具有类型化和阶段性特征;诉前程序具有其独立价值和案件筛选作用。其次,要实现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科学界定,有三个前提:一是对受案范围进行定性分析,明确其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意义;二是上下级政府间环保事权、财权的科学配置;三是不同部门间环境管理事权的科学划分与协调运作机制的建立。最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应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厘清受案范围的逐步限定应遵循三个层次和步骤,即遵循“公益——环境公益——行政事项适于由行政诉讼审查”的判断进路;二是受案范围的认定标准应采取“行为标准+权益标准”的模式;三是受案范围的界定模式应采取混合式,即“概括式+肯定式列举、否定式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