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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作为与“基因工程”、“纳米技术”并列的二十一世纪三大尖端技术之一的人工智能技术已经成为当前科技浪潮的主流。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有力推动与侦查机关自身发展的积极规划下,继“信息化”与“数据化”给侦查工作带来巨大影响后,人工智能走进侦查已经成为侦查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下的必然结果,“人工智能侦查”已应运而生。人工智能侦查,即是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刑事侦查领域,以人工智能代替或辅助以往的人脑智能,将具有类人思维、智慧、行为并能用于侦查活动的科学设备引入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借助以人工智能技术为依托而研发的侦查系统与设备,达到犯罪信息分类与鉴别、案情分析、线索获取、查明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等目的。当前,法学界对人工智能的研究较多地表现在整体司法制度与民事法等领域,并且呈现出全面铺开的趋势。而在刑事法学领域,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也主要针对由其引发的刑事法律责任与风险的思考等理论层面,对人工智能在刑事侦查中实践的归纳梳理及其应用现状引发的诸多困境等方面的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对人工智能侦查在犯罪侦查中应用现状进行的归纳及对人工智能侦查的应用特征的总结表明,这种侦查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智能识别、情报快速检索、智能人脸组合与犯罪数据挖掘等领域。其应用特征则体现在应用范围逐渐拓宽但“环节性”特征明显、应用环节本身的效能发挥成为关注焦点、仍处于“低端人工智能侦查”的应用层次、从单一环节应用到与信息化及数据化糅合的发展趋势等方面。就其优势而论,人工智能侦查较之于传统的侦查工作,已显性出有效缓解侦查资源不足的短板、极大提高传统侦查思维方式的全面性、营造“时代性”的侦查思维体系、推动侦查工作“集约化”成为新常态等实践与理论优势。但与此同时,其也面临着在实践应用领域分布零散,整合效果欠佳、人脑智能仍占据主导,指引性功能发挥不足、过于关注人工智能产出结果,前置性基础工作重视不够、相关法律规制失位,侦查权隐形膨胀、“双刃剑”效应愈发明显,“权利”与“权力”之间冲突加剧等实践与理论困境愈发显现等实践与理论双重维度的应用困境。为此,侦查机关必须强化实体性侦查资源整合夯实基础性工作、加强人工智能侦查设备的整合研发与集成应用,并从宏观理念与微观制度两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人工智能侦查应用的法律引导与规制体系。以期保障人工智能的侦查效能能够强势发挥的同时预防侦查权在技术诱因的驱使下过度扩展和越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