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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跨境破产现象日益频繁,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设也逐渐引起各国重视。跨境破产法是调整跨境破产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性质上应兼属国际商法与经济法的范畴。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整体建设相对滞后,跨境破产方面的立法过于简单,法律实践经验不足,这种现状严重阻碍了跨境破产法制的完善。本文拟阐释跨境破产法领域的基本理论及制度建设问题,在充分考察各国跨境破产立法的基础上,分跨境破产管理范式的演进、跨境破产立法的目标、适用范围及体例、跨境破产程序中的法律主体、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跨境破产程序之间的协调以及跨境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对跨境破产法律制度做一系统研究。同时,论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跨境破产各有关问题做了针对性论述。 第一章首次提出跨境破产管理范式的概念,并从理论上阐明了跨境破产法律制度及基本理论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在对跨境破产法律现象及发展历史的认识中,域外效力、管辖权、主要程序和非主要程序等范畴往往被一并讨论或选择性讨论,但至于这些范畴之间的关系如何,则缺少研究。有人将域外效力问题视为跨境破产法的基本问题,而另一些对跨境破产的系统研究却将这一问题放在管辖权概念下加以讨论,跨境破产法领域的理论架构缺乏清晰的脉络。事实上,从发展历史角度看,跨境破产管理范式的立法经历了从域外效力范式到管辖权范式,再到程序多元化范式的逐级演进。在域外效力范式下,跨境破产立法的关注点在于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围绕这一问题形成了普及主义、属地主义以及修正的普及主义等不同理论主张。在管辖权范式下,跨境破产立法的关注点在于如何规定处理跨境破产案件管辖权问题,由此形成单一管辖和复合管辖的不同理论之争。在现阶段,程序多元化范式逐渐成为跨境破产立法的主流,主张以区分破产程序、建立承认协助制度等框架安排处理跨境破产案件的管理。总之,本章内容借用“范式”概念,解释跨境破产法的发展历史,揭示目前世界范围内跨境破产法的发展阶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我国跨境破产法律制度构建的任务。 第二章讨论一国跨境破产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即跨境破产立法的目标、适用范围及体例。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传统上以处理国内破产事务为目标,而在面对跨境破产事务时,其有效性和效率都普遍不高。跨境破产立法是由一系列规则所组成,这些规则围绕着共同的目标解决跨境破产带来的基本法律问题。跨境破产法的目标和适用范围起着统领整个立法的作用,是立法体例安排的基本出发点,并在具体法律规则的解释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跨境破产立法的目标应当包括促进各国跨境破产管理合作、加强跨境投资贸易的确定性和积极性、公平有效管理跨境破产、保护债权人及相关当事人利益、保护并尽量增大债务人资产价值以及为挽救陷于经济困境的企业提供便利等方面。一国跨境破产法应当适用于外国法院或破产程序代表就跨境破产事宜寻求本国协助等四种基本情形。同时论文就适用范围的例外制度进行了分析。尽管特殊主体破产可能涉及特殊性问题,但是任何公司的跨境破产管理均需要所有牵涉国进行合作与协调,在相应特殊立法空缺的情况下,不宜完全排除跨境破产法对该类主体的适用。 此外,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示范法,为各国构建现代型跨境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蓝本,目前已经被很多发达国家所采纳。我国有必要顺应国际跨境破产立法趋势,整体上采纳示范法的框架建议,结合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现代型的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现有跨境破产立法规定过于简单,难以应付跨境破产实践,而解决跨境破产管理其它方案也面临显著困难,并且颁布跨境破产法符合国家利益,因此本文建议我国应当尽快出台跨境破产法。 第三章主要讨论跨境破产程序中的法律主体。跨境破产程序中涉及的法律主体主要有法院和当事人两类,其中法院有程序启动国法院和承认国法院,当事人则包括破产债务人、本国破产程序代表、外国破产程序代表以及外国债权人等主体。由于跨境破产案件集中处理复杂的债权债务清理问题,涉及内容方方面面,因此这些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论文指出,受跨境破产法规制或保护的“债务人”须与本国存在特定程度的关联。在受大陆法系影响较大的国家,如我国,本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及破产程序代表沟通联系的权力有必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为了实现跨境破产案件的国际合作,外国破产程序代表享有直接进入权、程序启动权以及程序参与权等权利。外国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与本国债权人平等的地位,一国立法应当为保障其权利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 第四章讨论跨境破产立法中的核心制度,即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和协助制度。除了通过条约、超国家规则可以约定一国破产程序可在其他国家自动产生效力外,在国内立法层面通常有必要规定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制度。在一般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合作领域,很多国家通过立法、条约、公约等形式建立了相互承认判决、裁定的框架体系。由于跨境破产现象出现相对较晚,当一国接到外国破产程序代表寻求承认和协助某外国程序时,如无特殊规定,一般均是从普通的判决、裁定承认制度中寻找法律依据。但破产程序的承认和协助远比一般的商事判决、裁定承认与协助更为复杂,体现在协助内容、申请承认的时间和主体等方面。很多国家已经为跨境破产的承认与协助设立了一套独立的规则。与一些跨境破产立法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对承认和协助外国破产程序缺乏系统规定,因此本章将系统研究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制度,内容涵盖了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管辖法院、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条件、临时协助制度、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效力以及对境外破产程序的正式协助制度等方面。 第五章讨论程序多元化范式下不同破产程序之间的协调问题。在长期的跨境破产法发展中,存在跨境破产程序多元主义和单一主义不同选择模式。跨境破产程序多元主义,是指对于针对同一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允许一个以上破产程序的存在,并且这多个程序之间须相互合作和协调,并遵循一定的协调规则。目前,采用典型的程序多元主义立法的国家有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程序单一主义,也即单一破产制,是指针对同一债务人只允许存在一个破产程序。目前,多数国家已经放弃了程序单一主义的立法体制。在一些国家,如日本,立法采用的体例兼有程序多元主义和单一主义的双重特征,本文称之为混合主义。在程序单一主义被抛弃的现代型跨境破产立法中,无论是纯粹的程序多元主义还是混合主义,都涉及对主要破产程序和非主要破产程序(或类似概念)、本国破产程序和外国破产程序之间的关系作出处理,本章内容对此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 第六章讨论跨境破产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跨境破产中的法律适用与域外效力理论密切相关,在采地域主义的立法模式下,各国理所当然地适用本国法律,而只有在采普及主义或修正的普及主义时方出现法律选择问题。目前,各国抛弃狭隘的地域主义改采普及主义已经成为跨境破产立法的发展趋势。在没有可供适用的跨境破产公约或条约的情况下,跨境破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将会因各国立法及司法态度不同而产生争议。当前,分割制法律适用理论已经获得了普遍认可,在破产程序中针对不同事项决定如何适用法律将是跨境破产中最为基础的问题之一。在现有的跨境破产案件实践中,传统的冲突法规则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这些规则并不能完全满足跨境破产案件法律适用的需要。目前在示范法影响下的各国跨境破产立法,对这一问题一般未作明确规定。本章内容对跨境破产法律适用的传统冲突规范依据及其局限性、跨境破产程序中法律适用冲突表现、跨境破产立法类型与法律适用之关系、跨境破产程序中法律适用规则的确定等问题做了全面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