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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成为商贸往来的重要形式,个人数据在不同国家之间的流动频繁发生。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为经济全球化提供了基础与动力,但也可能对以隐私权为代表的公民基本权利带来严重损害,因此,个人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合理规制。 然而,个人数据跨境流动面临着规制困境,现行两大规制模式——以充分性原则为核心的欧盟模式,与以问责制原则为核心的APEC模式,在处理经济发展与隐私保护的价值冲突上采取了不同立场,因此两模式的规制标准差异较大,也各有缺陷亟待完善。同时,我国尚未建立个人数据跨境规制体系,面对两种截然不同的规制模式与立场,如何选择与借鉴,对于个人数据出境究竟应当采取何种规制模式与标准,亦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论文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个人数据跨境流动引发的价值取向与利益主体方面的矛盾冲突,并顺势延伸引出因立场不同而形成的两类主要规制模式。 其次,论文以个人数据引发的经济发展与隐私保护价值冲突平衡为基础,研究欧盟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与APEC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的核心原则与条款,进一步分析两种规制模式的现实缺陷与完善思路,并从强制效力、核心原则与限制基准等方面进行制度比较,探讨制度优缺,预测制度未来发展趋势。 最后,论文落脚于中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制度的建设,在介绍了现行分散不成体系的制度情况后,提出国内规制与国际协调建议构想,主张以问责原则为基础结合安全评估制度,建立我国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制模式,就问责原则中数据控制方的义务规定、安全评估的准入、安全评估的标准问题,参考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提出了详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方案,并建议我国引入企业性自律规则,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