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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是互联网时代商业竞争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用户愿意在享受互联网服务的过程中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以获得专属性、便捷性更强的服务体验。数据抓取能够跨越数据零散收集环节快速获取海量数据信息,网络服务经营者因为大数据具有巨大潜在价值而展开了资源数据和流量争夺战。数据收集和数据抓取过程中,数据平台、抓取方和用户之间对于个人信息以及数据资源的权益分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近年来数据拥有方和数据抓取方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其中以“新浪微博”的经营者诉“脉脉”软件服务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为著名,号称“大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案”。为了实现保护个人信息与数据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维护正常的互联网服务经营秩序,应当对数据抓取行为予以适度规制。本文以“新浪微博”诉“脉脉”数据抓取纠纷案为切入点,分析各方数据权益的分配,明确数据抓取和防护的界限,提出数据权益保护路径的完善方案。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案情介绍和争议问题的提出,即数据权益分配问题、数据抓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限制数据抓取的合法性问题,文章也围绕这几个争议问题展开。第二个部分介绍了数据收集模式及其权益分配,进而对平台数据收集利用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数据抓取的合法性问题,并具体分析不同主体的授权对于抓取行为合法性的影响,进而对本案的认定标准进行评析。第四章出于数据平台权利与公共利益的考量,进行数据平台限制数据抓取的合法性判断。研究本案和著名的领英爬虫案判决,对比两个案件在司法逻辑和保护倾向上的异同。第五部分讨论从不正当竞争角度来规制数据抓取类案件的局限性,包括竞争关系判断的困难、数据权益分配的不明确以及用户权益保护的缺陷,最后为确立数据信息权提出合理化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