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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作为一个被广泛关注的社会群体,与其相关的家事纠纷呈现出数量上升且案情复杂的趋势,但法律对于其财产继承的相关规定仅寥寥数语。尽管社会观念对于未婚所生子女、有配偶者婚前与他人所生子女已经随着时代发展能够平等对待,但是关于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子女财产继承份额的社会观念与法律规定并不完全契合。有配偶者婚外子女财产继承的社会观念经历了从遗弃到承认再到区别对待的过程,而法律规定经历了从歧视到保护再到平等对待的过程,这种不协调会直接导致婚姻家庭观、社会价值观均产生混乱的问题。产生社会观念混乱的原因有两点:一方面,公序良俗原则贯穿民事活动的始终,有配偶者婚外子女与婚生子女财产继承份额完全相同与法的指引、教育作用不协调,与中国传统“仁、义、礼、智、信”的家庭道德不协调;另一方面,当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与第三人财产权益之间利益失衡时,法律要起到平衡作用,在稳定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对各方权益进行保护和调节。因此,应当在肯定有配偶者婚外子女财产继承地位的同时,对其继承份额予以适当限制。根据“有限继承原则”可以有两方面的解决办法:在立法上,我国应当依据比例原则对有配偶者婚外子女财产继承份额进行规定;调解程序在继承纠纷中前置并取消“事实清楚、是非明确”的结案要求;司法上,增加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应当按照公正合理原则根据具体案情在份额上自由裁量;对有配偶者婚外子女财产继承的判决理由应当注重释法明理,符合正确婚姻家庭观,判决结果应当注重社会实效,符合主流社会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