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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2015年初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第513条至516条规定明确规定了执行转破产的制度。之后该制度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成为了热点问题。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两种程序虽然均为实现债权而存在,但是两者之间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在适用过程中两者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要使得债权的公平合理地实现,需要两者做好配合与衔接。但是现实中往往两者无法有效衔接,存在“执行多而难”,“破产案件少”的难题。为此,本文结合《民诉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执行转破产程序以及最高院对执行案件中发生的移送破产案件的审查工作给予的指导性意见,就执行中案件转为破产案件的制度进行详细说明,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供参考。文章第一部分,介绍提出执行转破产制度的背景。通过对执行转破产程序法律依据的总结以及对其前身介绍,结合执行转破产程序的社会政策背景,分析执行与破产两种程序适用时各自的利弊,并且进一步论证了执行转破产施行的意义。文章第二部分,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内容,包括启动程序内容与破产程序内容。启动程序内容,从现行的司法解释及法律入手,通过详细说明执行转破产制度的三个启动条件,即对象要件、意思表示要件、破产原因要件。破产程序内容,包括管辖,执行法院进行案件的征询及决定所应遵循的程序、案件的移送及接收、接收法院对破产情形的审查及案件受理、对执行案件移送进行破产情形审查进行监督的程序,以及对程序内部分要点与实务疑问进行详细阐述。进而分析得出现今执行转破产制度存在问题即启动困难问题并解释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文章第三部分,通过第二部分的具体说明,分析执行转破产制度在启动程序以及衔接程序上存在的不足。文章第四部分,执行转破产制度的完善建议,主要是对应第三部分分析的问题,提出的一些建议。完善启动程序,通过提高债权人、债务人执行转破产积极性;建立法院依职权主义为辅的启动模式;构建简易破产程序等方式。完善衔接程序,通过细化审查标准以及完善与行政部门的协调机制。多方面多突进完善执行转破产制度,使得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能够及时进入破产程序,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性,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