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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权法律赋予律师的一种权利,是律师在办理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事务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发现、收集、获取、使用有关证据的权利,具有公权、私权的双重属性。律师调查权要么关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要么关乎当事人的自由和生命,甚至关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律师调查权无论是在民事、行政案件中,还是在刑事案件中均极为重要,对于还原事实、查明真相、正确裁判是必不可少的。我国在《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法》、三大诉讼法中都对律师权做了规定,但目前律师调查权仍然受到诸多限制。个人信息保护也是目前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在《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等规定中规定了个人信息权。积极意义的个人信息权是指个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的使用其个人信息。消极意义的个人信息权是指他人不得侵害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利用。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权利也是有边界的。一方面,个人信息权可能会与其他基本权利发生冲突;另一方面,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因而需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行使调查权往往涉及个人信息使用和保护问题,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非行政职能部门出于公共利益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往往会阻碍律师行使调查权。律师个案调查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不仅会在法律规范上发生冲突,而且在价值取向上也会发生冲突。这种冲突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担忧律师在行使调查权时会滥用权利损害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由于立法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为了解决律师调查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问题,进一步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首先需要衡量二者的利益,其次需要把握住两者之间权利的边界,最后需要进一步完善律师调查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完善律师申请调查取证制度、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完善侵犯律师调查权惩罚制度。再比如,建立个人信息采集制度、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个人信息使用制度。通过这些途径,以期找到平衡二者间冲突的良策,希望为律师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的同时,能顺利行使其调查取证权打下基础。从而,在保障律师调查权得到有效行使的同时,也实现了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最终解决二者的冲突问题,划清二者的权利界限,达到权利行使的平衡。这正是本文的核心意旨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