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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发挥庭审在查清事实、认定证据、适用法律上的决定性作用。审判中心主义的提出涉及我国诉讼结构调整的问题,要求构建控辩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三角关系”,因此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实现审判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本文先对新型检律关系的含义和理论基础作了充分阐述,并且在参考其他国家检律关系的基础上,指出构建新型关系的关键是实现检律双方的平等对抗,只有确保检律之间力量的平衡才能推进双方的相互监督与有效合作。目前我国检律双方的矛盾有所缓和,侦查中心主义下检律双方互不信任、互不尊重、彼此设防的问题基本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检律双方法治意识提升、职业隔阂降低,有效交流增多、律师意见得到重视,检察机关完善硬件设施、辩护权利基本落实。近几年,检察机关法治理念逐渐提升,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提升律师辩护权行使的便利性,但是检律关系仍存在不和谐的地方,检律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三个方面:检察权过于强大、检律双方难以平等对抗;辩护权行使受限、律师难以发挥作用;法官地位不中立、检律庭审对抗异化。本文结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对新型检律关系的构建路径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指出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是提升法官地位的中立性以实现控辩双方庭审的实质对抗,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核心是强化律师权利以实现检律对抗力量的平衡。建立新型检律关系的具体措施如下,首先,通过庭审实质化推进对抗制诉讼。庭审实质化得到落实的关键是确保法官地位的中立性,法官应当对控辩双方的询问、举证、质证等诉讼活动给予同等条件的处理,同时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制度,将法官习惯采取的“审材料”转变为“审人”。其次,在完善律师辩护权利救济制度的基础上扩大律师辩护权的内容。通过强化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有效性和确立律师在侦查讯问阶段的在场权的方式,使得律师能有足够的力量发挥辩护作用,实现与检察权的有效对抗。最后,构建拟批捕与拟起诉环节的听证机制。为了确保检察机关所作批捕与起诉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在拟批捕与拟起诉环节可以要求侦查人员与辩护律师对有争议的证据或者事实进行当面对质与辩论,以确保检察机关所作的决定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