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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挤,大概是城市生活的重要特征之一。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人们出行时选择步行、自行车的比例开始降低,公共交通无疑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面对公交的拥挤和私家车购买保养的高成本,出租车作为替代出行方案深受公众青睐。近年来,我们也可以注意到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大量通知与办法对出租车行业进行改革,比如推进出租车电召服务、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有意推动传统出租车行业融入知识经济的潮流中。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直接催生了滴滴专车、Uber等软件,这些软件平台以互联网为基础,定制专车服务内容,依托民间品质消费的市场需求和资金力量,意图在客运服务市场分得一块蛋糕,同时也给传统的客运出租车行业带来巨大挑战。但值得注意的是,出租车实行的是特许经营制度,客运行业也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这种互联网创新产品也需要遵循现阶段的法律法规。根据新闻报道,前段时间各大平台下的专车在上海、南京等地,都或多或少受到交通部门的查处,更有甚者被定性为“非法经营”。即使法律有这样那样的禁止性规定,市场需求和经济利益也会催使该类服务借用合法的模式经营,譬如除了互联网专车平台和驾驶人,还存在汽车租赁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为私家车接入经营披上“合法外衣”。尽管存在越界风险,不少人仍开始转变成互联网专车的服务者,同时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也愿意选择互联网专车出行并为其买单。互联网专车的或禁或许对公众行为有着重要导向作用,但根据哈耶克自生自发的秩序原理,毋需政府管制或指挥,人们会在交往互动里逐渐摸索出一些自然形成的秩序,在互联网专车服务行业亦是如此。其发展的最大障碍并不是政府监管,而是在利益扩大的同时公众乘坐专车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但这些风险确由于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缺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并非从行政管理的视角去分析互联网专车经营的合法性,本文的立足点在于在互联网专车服务特殊的经营模式背景下,从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的角度,剖析披着合法外衣的互联网专车服务中的各方法律关系,以及当出现因包括乘客、机动车一方或第三人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害时,其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问题,旨在为给我国互联网专车服务管理及风险防范提供可行性意见。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首先以出租车服务为依托,介绍互联网专车服务模式及二者的区别,根据不同的模式特点分别比较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和内容。通过对互联网专车模式概述,结合现今互联网专车的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对互联网专车与传统出租车经营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其次运用法理知识探究当乘客损害发生时,对各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结合法律规定筛选出适格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再次分析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具体形态,结合互联网专车的保险机制,寻求减少乘客乘坐互联网专车风险的措施;最后总结全文,提出论文的缺点与不足。只有厘清互联网专车服务中交通事故致乘客受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才能真正实现互联网专车的合法化之路,实现最广大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