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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用人单位内部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的熟悉及对用人单位生产秘密的掌握,无论是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还是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后,部分劳动者存在的泄密等违约行为都会构成对其用人单位的现实威胁。为了防止该局面的出现,约定竞业禁止制度应运而生。约定竞业禁止通常是用人单位与特定劳动者之间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来进行约定。鉴于约定竞业禁止制度主要针对劳动者离职后的行为而非在职期间的行为,并且这一制度在法律及实践中为多数国家所认可。因此,本文所论述的约定竞业禁止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劳动者离职之后的行为而非在职期间的行为。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有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研究了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问题。首先,从约定竞业禁止界定出发,通过分析约定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的区别和对比该制度的权益冲突,进而明确了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其次,总结了合法的约定竞业禁止应该具备的要件。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研究了约定竞业禁止制度。首先,对该制度进行了域外考察。其次,从该制度的合理性认定、认定的灵活性和立法思路三个方面分析了域外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其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探讨的是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首先,从我国约定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及这些规定的积极方面入手,分析了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其次,围绕《劳动合同法》中对经济补偿、违约金、同类业务等方面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缺陷。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约定竞业禁止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借鉴域外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成功立法经验,以实现我国立法上的统一;其次是对约定竞业禁止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最后是规定约束激励机制,以减少竞业禁止纠纷。本文从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基本问题、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比较、我国约定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我国约定竞业禁止的立法完善等多个角度展开深入探讨,以期实现原单位和离职劳动者之间的共赢,进而对构建和谐社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