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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依法使劳动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在我国劳动法上,劳动合同终止就是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消灭的一种原因。劳动合同解除与一般的合同解除,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劳动合同解除有许多不同的分类。从行使解除权的主体分类,可以分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预告分类,可以分为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本文分析了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讨论的重点是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从我国劳动立法和司法实务角度看,我国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力度是不足的。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有重大的违约行为时,追究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力度不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方面确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却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基本的法学理论。 我国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在《劳动法》第31条,对这一条文的理解,我国理论界和实务届存在着巨大的分歧。在行使第31条规定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是否还需要其他条件方面,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认为该条只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规定,要行使该解除权还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否则就是违约;一种观点认为,行使该解除权不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本文采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认为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具备其他条件。在行使第31条规定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后果方面,存在着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行使预告辞职权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依法预告辞职,不是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依法预告辞职,不是违约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则上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通过充分的论证,提出了新的观点,认为劳动者依法行使预告辞职权,既不是违约行为,又不是侵权行为,法律也没有要求劳动者承担其他责任的特别规定,因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