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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作为民事诉讼的启动者和推动者,其陈述具有查明案情、归纳焦点和促进法官内心确认等多重功效。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观的影响下,当事人陈述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并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所认同。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将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证据中的位次由第五提升至第一,体现我国立法机构对于当事人陈述证据属性的重视。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当事人陈述的规定还相对粗略,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同时,学界对于当事人陈述的界定也存在诸多争议,实践中常常将当事人的陈述与当事人的主张、辩解、自认、情感宣泄等非证据意义上的陈述所混同,导致当事人陈述证据属性的边缘化。本文首先,笔者着眼于当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当事人陈述概念与构成要件认识不清的情形,在文章开头对此进行阐述和界定。同时,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陈述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法研究,阐述当事人陈述制度的发展演变及现实效果。其次,重点分析我国关于当事人陈述的现有规定,并依托于裁判文书网的平台,对近年来我国民事判决中当事人陈述的适用状况进行大数据分析,得出当事人陈述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趋势、案件类型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分析其背后原因及制度的缺陷。最后,针对实证分析的结果,就现有制度下当事人陈述的正确适用与未来当事人陈述制度的重构分别进行阐述,论证了我国当事人制度重构的必要性和相关原则,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具体的制度构造进行了理论探讨,以期对我国当事人陈述的理论及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