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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代,女性可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三种。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出嫁女及其财产继承。嫁妆是所有女性均有的财产。嫁妆内容丰富、数量颇丰、来源广泛,掌管权主要在女性手中。而出嫁女除了拥有奁产(嫁妆)之外,在娘家还拥有非户绝时遗嘱继承,在户绝未立子、户绝有命继子时的财产承分,招赘婿时变相继承等获取财产的权利。男权社会中,男子主导一切,所以在婆家,出嫁女一般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才拥有对财产的继承、经营、管理和支配等权利。这时,出嫁女的身份是寡妻,她可以是媳妇,也可以是婆婆。寡媳的财产权要根据她是否守节来确定。而婆婆对财产则具有较大的继管权,这主要是由我国儒家思想“百行孝为先”、“长幼有序”等道德观念决定的。《宋刑统》等法律条文对女性的财产继承也有相关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因此,出嫁女不但在不同环境、不同身份的状况下对财产具有多种获取形式,而且对财产掌控方式也表现为多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