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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地方自治的基本理论出发,对我国是否存在地方自治以及我国普通地方制度是否具备地方自治的属性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发现,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制度都是我国地方自治的形式,并且我国的普通地方制度也具有地方自治的属性,可以说它也是一种适合中国自身国情的地方自治形式,即我国的普通地方自治。其次,在确认我国普通地方制度就是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分析并发现我国普通地方自治的不足。最后,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合理完善建议。文章分为三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地方自治概述。这一部分主要阐述地方自治的概念、性质、要素、价值,对地方自治进行概括阐述。第二部分,中国普通地方制度与地方自治。在这一部分主要论证我国普通地方制度具备地方自治的各个要素,其本身就是一种地方自治形式。同时在明确我国普通地方制度就是普通地方自治的前提下,分析我国普通地方制度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我国普通地方自治的完善。在本部分着重从地方自治的宪法保障、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地方自治的层级设置、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地方自治的监督等几个部分对我国普通地方自治的完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