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开发区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其管理机构(一般称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是政府的派出机构,但是具有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属性。当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各类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法规。为使开发区管委会未来的发展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本文对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完善进行尝试性研究。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开发区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基本情况进行了阐述。文章首先简要介绍了开发区的产生,概述了我国开发区的发展历程及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论述了开发区产生和发展的理论支撑;通过对开发区概念和类型、构成要素等的分析,对开发区的基本管理体制也进行了分类,包括行政主导型管理体制、“公司制”管理体制和混合型管理体制等三种类型,进而指明了管理委员会制是我国开发区的基本管理模式,并界定了开发区管委会的基本职能。第二部分论述了开发区管委会面临的困境。开发区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困境:一是行政主体资格不明确。我国对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地位、权限,一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开发区管委会应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应享有完全的行政主体资格。二是开发区管辖区域和行政职能扩充带来的困境。开发区在发展过程中有两个“不周延”可能导致行政主体不适格,即开发区管辖区域不周延和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不周延。三是授权性法规位阶太低带来的困境。授权性法律、法规的位阶和效力决定了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的有无,决定了管理权力和行政责任能力的大小,由于授权性法规的位阶效力过低,极有可能大大弱化各类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律效能。四是行政违法责任不明带来的困境。在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现行政违法时,无法分清行政违法责任主体,追究其法定责任,这样既不利于依法行政,也给行政诉讼带来了诸多不便。五是发展开发区的保守观念带来的困境。第三部分论述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完善对策。我国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有多种类型,因地制宜地设立与其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是我国开发区组织管理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寻求开发区管委会在法律上的完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主体资格方面的完善,法律位阶和效力方面的完善以及行政违法责任方面的完善。其中主体资格方面的完善又分别针对开发区辖区不周延和授权范围不周延两个方面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对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立法的建议,是本文提出的创新性见解的重要一方面。文章先从对规范行政授权制度和对促进地方组织法发展两个方面,阐述了加快开发区立法对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意义。指出了制约开发区立法工作的主要困难,一是开发区要保持活力,其管理体制就需要不断地进行创新和探索,而法律法规要保持稳定,这就构成了一对矛盾;二是开发区种类多,管理方式差异大,一部规范性文件很难统一规制。要突破以上两个方面的障碍,根本的解决途径就是立法。针对如何突破阻碍开发区创新活力、如何突破开发区管理体制不统一的障碍两个方面的问题,提出了加快开发区立法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对设立管委会的开发区,制定法律法规应明确其法律定位和管理模式;增加适应新形势、符合国际惯例的新条款,淡化优惠政策条款;观念上要有所进步和转变,应充分体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同时要以先进的立法理念作指导,体现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更新,积极借鉴国外开发区的先进管理经验,选择适当的时机出台国家级别的开发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