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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罪进行处罚的规定在我国古代刑法中早已有之。法律史学界有学者认为,在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关于数罪处罚的规定。最早的记录应属《尚书·吕刑》中的“其刑上备,有并两刑”。本文对唐代的一人犯数罪问题将利用传世文献资料进行考析,希望对研究法律史的这一基本问题有所帮助。全文由引言、正文及结语组成。引论部份主要介绍论文选题意义,并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所使用的资料。正文部分是文章的主体,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唐代以前关于数罪处罚的历史沿革,大致梳理了一下关于数罪处罚的历史发展轨迹。第二部分,介绍了唐律关于数罪处罚的主要内容,其要点是:第一,二罪同时案发,又轻重不同的,只处罚其中的重罪。第二,二罪先后案发:重罪先发已处罚,后发之轻罪不处罚;重罪后发的,依重罪重判,扣除轻罪中已罚之罪。第三,赃罪中数罪的处罚:属于一事频犯的赃罪,累并后折半处罚;频犯数项赃罪其罪罚不相等的,把重赃并入轻赃,总计折半处罚。第四,一项赃罪分为二罪,二罪罪罚相等的,累加计总额论处;二罪罪罚不相等的,则把重法并入轻法,计总额以轻法论处。第五,二罪累并后不导致加重处罚的,只依其中的重罪论处。第六,对犯罪已经案发或者已经决配者又犯罪的处罚原则是重其事累科。第七,累并处罚时,涉及除名、免官、倍赃、没官、赔偿及刑罚幅度限制等的办法并不因累并而舍弃。第三部分,对唐律中数罪处罚制度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