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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维权与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先后有多家上市公司被中小股东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年度案件数量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而有所增加,这些中小投资者的索赔金额也不断提高,在某种程度上,大大提高了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风险,因此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需求也在不断加大。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在我国开始实施,鉴于新法的实施,监管机构以及资本市场对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在某种程度上加大董事高管对董事责任保险购买需求。有关董事责任保险的理论研究,国外学者多是从董事责任保险的认购需求动因层面展开探讨,包括分散风险、股东利益保护、提供外部监督、信号传递等方面。国内相关学者也从法理、功效和需求等一些方面对董事责任保险进行了全面地分析,得到了较为统一的观点。但是,有关董事责任保险与公司治理方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而且在现有的相关文献中,关于董事责任保险与企业现金持有以及企业价值的研究更是屈指可数。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现金持有量的增减变动直接影响企业日常运营的可持续性,并在企业投融资决策过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可以说企业现金持有水平是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直接体现,对企业价值的增减变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现实资本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问题,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现金持有决策出现偏差,导致企业不合理的现金持有行为,总结国外研究成果,发现董事责任保险在公司治理机制的过程中有着两种相反方向的治理效用。首先,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再给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障的同时,同样形成了一种独立的外部监督机制,投保企业的介入使得管理者不得不对自己的经营决策管理权谨慎行使,减少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管理者自身有动力主动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进而缓解企业超额现金持有行为或现金持有不足引发企业资金运营的不合理现象,给企业的经营发展带来损失。但与此同时,董事责任保险为管理者建立了一种过渡庇护机制,使得公司治理机制与董事责任保险之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进而引发管理者的逆向选择或加剧道德风险,进一步导致企业高管或者股东不合理地持有现金。因此,结合我国特定的制度背景和法律环境,探索董事责任保险对我国企业的现金持有水平以及企业价值产生的影响,分析董事责任保险究竟能否对我国证券市场发挥积极作用,也具有开拓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文章基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研究角度,以2006~2012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采用理论分析、描述性分析、分组单变量、相关性分析以及模型回归分析等多种研究分析方法,考察了董事责任保险与企业现金持有水平和董事责任保险与企业价值的相关关系。研究表明:认购董事责任保险的企业会增加其现金持有水平;并且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认购董事责任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现金持有水平提高所带来的企业价值增加的作用更加显著。对企业而言,本文的研究丰富了董事责任保险理论与公司治理理论内涵,并从新的视角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现金持有决策理论,为我国上市企业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