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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①标志着我国立法对隐名投资形式的正式认可。其中对隐名投资人显名化为公司股东、实际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之间关于投资权益约定的效力问题以及隐名投资的股权转让问题作了涉及。出于投资方面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隐名投资的案例自出现以来逐年增多。作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部门法,公司法在试图寻求经济的高效发展和维护交易安全、经济秩序的稳定之间的平衡点问题上从未停止过努力。我国法律对隐名投资态度的变化可谓这一点的集中体现:如何在不打破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对公司、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构成威胁的基础上保护隐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是《公司法解释三》试图解决的问题。然而《公司法解释三》在这方面问题的解决上尚有缺憾。虽然确定了隐名投资人依据和名义投资人的合同享有投资权益,却没有明确投资权益除了收益权是否还包含管理权在内,并且对隐名投资人投资权益的具体保护模式也未作明晰。隐名投资人投资于公司的最重要目的是取得投资收益,故法律应该对其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保护,特别是对于不具备显名化为股东的条件的隐名投资人。因为一经显名化为股东,则隐名投资人将持有股权,得到与公司其它股东无差别的保护,但是对于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的这一部分隐名投资人,现行的法律法规所给予的保护却仍显不足。《公司法解释三》确定了隐名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如果对其合法权益不给予足够的保护,则很难在实践中完全发挥它鼓励投资,充分利用闲置资本的作用。本文希望通过对隐名投资中的资格认定中存在的两个不同层次的分析和对隐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边界的探析来找出对合理、有效行使形式和对它的保护模式。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序言,说明隐名投资中的资格认定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的由来和研究价值。第二部分为隐名投资现象的概述,探寻隐名投资现象产生的背景及根源,有助于在更深的层次上理解隐名投资产生的内在驱动力或者说是隐名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所在,为后文隐名投资人的权益界定和保护方面的讨论做了铺垫。接下来从理论的角度和我国的现行法的角度探寻了隐名投资人的概念涵义,归纳出隐名投资人的基本特征,同时对隐名投资和相似的概念、法律关系进行了辨析,是后文的隐名投资关系的认定和在实际案件中辨识隐名投资人的基础。第三部分。这一部分中笔者通过对国内相关立法以及各理论观点对隐名投资关系中的资格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之后,提出实践中隐名投资中的资格认定问题应该分为两个层次——隐名投资关系的认定和隐名投资人股东资格认定来处理的观点,以实际案例加以佐证,并分析了分为两个层次进行隐名投资的相关资格认定的实益,为下一部分的隐名投资人的权益保护的讨论做了铺垫。本文的第四部分对隐名投资人的权益进行了界定,将其权益和股东权比较,以公司法原理进行分析,得出隐名投资人通过投资所享受的权利和股权的关系,明确了隐名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所在。并对隐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的边界和架构进行了详尽的说明。本部分特别讨论了《公司法解释三》的遗留问题——隐名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关于管理权的约定的效力问题。最后论证了代理模式比信托模式能更周全的保护隐名投资人的权益,并用间接代理理论重新架构了对隐名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