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大数据时代独特的“互联网+”模式的形成,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不断电子化,电子化的个人信息在借用“互联网高速公路”这个媒介的传导下强化了其数据流通的速度,对用户的个人信息权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与此同时,个人信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尤其是保险业,有较为突出的经济利益和使用价值,互联网带来的高密度的流量转换成的经济利益不仅促成了传统保险的互联网化,而且催生了许多新型的在线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业务的产生。个人信息和法律规范的碰撞之下也产生了许多全新的问题,其中关于在互联网保险活动中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也从各个方面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无论是信息的收集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张,还是收集的方式从“被动模式”发展为了“主动模式”,以及新型网络技术的出现针对个人信息采集方式的多元化发展都挑战着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互联网保险平台容易在此占据优势地位。各大互联网保险公司收集数据方式随着技术的发展也存在着千奇百怪的变化,不断挑战着数据用户的信息隐私的安全性的底线。然而从另一角度来看,过度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也会导致大量的互联网金融的违法行为乃至犯罪的滋生,由于双方的信息获取度不对称,因此对于互联网保险企业来说较难评估消费者的承保能力,甚至无法知晓其是否是恶意欺诈骗保等行为,加大了企业的风险防控成本。本文将从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和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法律性质出发,探讨互联网保险平台在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过程中所滋生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建立对此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和措施,并且处理好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合理使用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具体将分为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主要梳理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概况,从法律层面明确互联网保险、收集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这几个关键的概念,阐述了互联网保险个人信息的特殊性与保护的必要性,并且梳理了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现状、司法实践现状及我国持牌互联网保险平台的隐私政策,并提出了当前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类型,为后文提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的法律风险的问题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主要针对互联网保险平台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时候出现的非法越权收集现象进行论证,笔者分别从互联网保险平台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出现的法律风险,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制现状及域外国家的法律经验为主线进行论证并探究互联网保险平台收集个人信息阶段存在的现实法律困境。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互联网保险平台在使用个人信息时出现的滥用及泄漏信息的现象进行论证,笔者分别从互联网保险平台使用个人信息时出现滥用和泄漏的情况进行探讨,再横向对比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探究如何解决滥用并泄漏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互联网保险平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在法律层面构建一套完整的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议,笔者将分别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创设、立法层面的完善、监管层面的制度建设以及行业内部自律机制的有效行程等角度进行分析,结合域外外优秀的法治经验并为重新构建当下我国互联网保险领域个人信息立法体系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