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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的损害赔偿特指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侵犯他人的特定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务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著作权侵权民事诉讼中适用最多的民事责任。由于著作权的客体为无形的智力成果,对著作权的侵害通常不会产生对有形财产权的侵害那种导致客体毁损灭失的直接危害后果,因而对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比传统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更为困难和复杂。著作权权属纠纷较为常见,损害赔偿是填补损害功能的主要表现之一。本研究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讨论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功能与意义。在该部分,在对著作权损害赔偿中填平原则进行了分析,并讨论了适用惩罚性原则。填平原则着重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填补,是损害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在损害赔偿过程中,并不排除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责任,这也是贯彻填平的要求。 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讨论了侵害著作权行为的类型。著作权作为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在发生侵权损害赔偿时,必然存在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的适用问题。一般而言,侵害财产内容的行为多适用财产责任,而侵害人身内容的行为主要适用非财产责任,但还在一定的情况下,侵害人还必须对侵害人身内容的行为承担财产责任。在该部分,作者分别阐述了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和法律没有规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三部分讨论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该部分,作者讨论了过错责任、以过错为原则,过错推定为补充几种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结果,归责原则研究应当同时考虑侵权行为类型与责任类型,着重论述了过错责任原则在著作权法上的功能,著作权法第46条和第47条所规定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都是过错行为,而且,其中大多数行为只能是故意的。对于行为人可控制的致损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是唯一明智的选择。 第四部分是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在该部分,首先定义了损害由人格损害、身份损害、精神损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四部分构成,以及如何去认定损害。著作权法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不仅涉及了赔偿的计算方法,还显然包括了赔偿的计算方法适用的顺序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作者在人身权受到侵害才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框架内,分析了著作权的人身属性,认为通过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权利具有人身权的属性,但由于“规定”和“习惯”的剥夺,某些类型的著作权丧失了人身属性,进而在受损时不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部分讨论了侵害著作权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合理使用是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及法律上规定。法定许可是指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版权人的许可,但应向版权人付使用费,并尊重版权人的其它权利的制度及法律上规定。诉讼时效这种抗辩事由的使用条件、法律规定。 第六部分检讨了我国著作权法中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不足,提出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的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