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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本次修改中,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方式有重大变化。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最大亮点,该制度引起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广泛的关注。本文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进行写作。全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论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论述其法理基础。主要包括立法背景、性质和功能;其次,论述该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的争议。主要包括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否存在合理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用条件的认定方式、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划分问题;最后,探讨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关于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以及与《商标法》存在区别的原因。第二章论述在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适用条件不明确。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和“情节严重”缺乏明确的依据;其次,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确定。司法实践中,因为现实情况具有复杂性,补偿性损害赔偿难以计算,而惩罚性赔偿数额是以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计算的,所以更难确定;最后,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行政法和刑法之间的聚合问题。第三章讨论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值得借鉴的方面。首先,美国《兰哈姆法》对合理开支给予高度重视;其次,香港《商标条例》对权利人赋予了损害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再次,《日本商标法》对损害赔偿适用过失推定原则;第四,韩国赋予权利人一定的选择权。这些优点值得我国的商标法借鉴和学习。最后,论述德国否认用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计算方式具有一定的弊端。第四章提出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首先,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需要进一步细化。关于适用条件的认定、赔偿基数、诉讼合理开支的计算需要可行性的办法;其次,厘清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罚款、罚金之间的聚合关系;最后,对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中提出一些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