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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与商业机会的获得息息相关。在竞争日益加剧的现代社会,抓住了商业机会就是获得了在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法宝。公司管理者违反公司机会规则将知悉的商业机会为已所用已成为公司内部管理控制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公司机会规则发展至今已有上百年,但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才引入这一制度,相关规定也仅是一个原则性条款,公司机会规则的法律救济手段单一且适用关系不明。对于公司机会相关问题的研究,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前,研究重点侧重于英美重点案例的解读与横向对比,角度各异,观点不一。2005年以后,各类著述开始研究如何将英美法系的相关理论移植入中国公司制度中,但对举证责任分配、董事使用公司机会的信息披露程序缺乏深入系统的论述,公司机会规则的法律救济途径几乎没有系统的阐述。本文以公司机会的一般规定为切入点,梳理分析两大法系公司机会保护演进轨迹,找准我国相关公司立法司法存在的问题,提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公司机会规则救济的一般理论进行阐述,以使读者对公司机会、公司机会规则以及公司机会规则救济的理论基础有初步认识,便于下步探讨相关问题。第二部分:分析主要国家公司机会保护演进轨迹及救济途径,并进行分析比较,归纳出两大法系的公司机会规则救济方式,为下文提出符合中国实际的救济方式做好铺垫。第三部分:在梳理分析出两大法系相关国家主要救济方式的基础上,找准我国相关公司立法司法环节存在的问题,指出救济途径单一、体系性不强等不足。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也是难点,系统地提出我国公司机会规则救济体系,完善现有的归入权和损害赔偿制度,解决归入权认定要件不明确和责任并存时如何适用等问题;增加禁令制度、赋予聘任合同解除权、适当扩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外延和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等六个方面系统阐述公司机会规则法律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