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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尚未对作品实质性相似作出规定,但法院在进行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中却频频使用这一概念。2014年震惊国内法律界的琼瑶诉于正一案中,法院便适用了这一概念来对著作权侵权行为作出判断。作为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之一,作品实质性相似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充当着作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如何对实质性相似作出准确判断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挑战。在目前国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基准多有不同。虽然法律上并未予以规定,但是法院也应尽量采用一个统一的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基准,从而体现裁判的公正性,使裁判结果对于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可预期性。本文在论证过程中,首先介绍了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基本问题。在结合美国与国内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之上,本文对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概念作出界定。作品实质性相似是指被告取用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达到使得受众感知到被告作品来源于原告作品的程度。本文接着又通过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在著作权领域内的价值论证了其存在的重要性,并通过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司法实践现状证明了需要进一步研究其适用标准的必要性。其次,本文论述了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基准适用的前提条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基准并不是在所有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都会被用到,只有满足了一定前提条件的案件才能够适用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基准予以判断。若要适用实质性相似判断基准进行判断,必须存在被告取用原告作品内容的行为,也即必须排除被告独立创作的情形。最后,本文经过对作品实质性相似判断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分析,提出了作品实质性相似的两个判断基准,即内容判断基准与程度判断基准,并详细论述了两个基准设置的原因和适用路径。鉴于保护思想将会带来社会福利的下降,过度寻租行为的产生以及操作成本的加剧,判断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基准不应将思想纳入其中。而表达只有系作者独立完成并具有一定创造性才能体现出作者的个性,才能够真正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因此,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判断基准应当被确立为原告主张的被侵权内容中存在独创性表达。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应当达到能够损害到原告利益的程度,因为只有如此被告对于原告作品内容的取用程度才是不适当的。原告的损害系由作品受众的相似感知引起,如果作品的受众对于两部作品产生相似感知,则这两部作品对其来说就变成了可替代性的选择,被告作品就将可能对原告作品的市场份额产生不利影响。因而,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判断基准应当被确立为受众感知到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