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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蓬勃发展与跨国货物和服务贸易的进步,以应收账款为主要载体的各种国际融资手段如基于资产的融资、保理业务、福费廷和证券化及基于某个项目未来收入流的项目融资等方兴未艾。但是由于各国适用于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因应收账款转让而起的争议解决的结果并不确定,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构成了障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作出了努力与贡献,拟定并于2001年12月12日以56/81号决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公约》)。《公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便利更多地获得低成本信贷,促进货物和服务的跨国界流动。《公约》确立了与应收账款转让有关的原则并实行了相关规则,消除了某些法律上的限制。最重要的是,《公约》消除了权利冲突适用法上的不确定性,规定在一受让人与诸如另一受让人、转让人的债权人或转让人破产管理人等相竞求偿人之间谁有权收到付款。《公约》的做法是使优先权冲突仅受一项单独的法律约束。《公约》还涉及许多国家不承认的收益权问题,规定了关于收益的有限优先权统一规则,旨在推动证券化和隐名发票贴现等做法。此外,《公约》还提供了示范实体法优先权规则,为希望使本国实体法优先权规则达到现代化的国家提供指导。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公约》对优先权及作为其前提条件的几个概念的界定。指出:《公约》中的优先权包括了一人相对于另一人的优先权利,还包括该权利的性质、有效陛等方面;《公约》对相竞求偿人的界定几乎可以囊括所有可能的优先权冲突;《公约》从应收账款的最广泛的意义上适用于任何类型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将来的以及成批应收账款,但排除了依法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的概念包括了转移应收账款的各种做法,也包括后续转让;将作为连结点的所在地放在中央行政管理机构所在的营业地,兼顾了灵活性和确定性。根据《公约》对相竞求偿人的分类方法,本文第二部分分别简要探讨了受让人与其他相竞求偿人可能因应收账款转让发生优先权冲突的几种情形:与其他受让人之间的冲突、与转让人的债权人之间的冲突、与转让人的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冲突以及与其他如支付权人、票据持有人之间的冲突,列举各类冲突的表现形式,并简单揭示了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针对各种优先权冲突,文章第三部分结合国内法实践及《公约》的规定,阐述解决优先权冲突的国内法规制以及《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制方式。分析了《公约》采用转让人所在地法作为准据法的原因,评价了其创新性,简单讨论了该规则的例外——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则、特别收益规则以及退让规则。最后还介绍了《公约》附件供各国立法参考的解决优先权冲突的实体法规则。根据前几部分的分析,本文第四部分评述了我国现行《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中的有关应收账款转让的一些规定,指出关于可转让债权的范围、通知人和通知形式、债权转让的形式、受让人与相竞求偿人的权利冲突等方面与《公约》及应收账款交易实践发展不相适应,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初步设想,参考《公约》构建我国国内法中的优先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