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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最早诞生在美国。美国各州在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同时,规定了异议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演变成为“评定补偿权"(appraisal remedy),满足了平衡公司经营所需要的灵活性和保护异议股东权利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成为保护异议股东的重要渠道。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公司法实务的需求,我国《公司法》第74条、142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但是股权回购的价格确定标准和评估程序在立法上依旧是空白。立法上对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没有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使得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无法发挥立法目的的核心功能。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公司规模的不断壮大,公司内部调整的速度更加频繁,学理上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对将来的立法做出贡献。本文拟采用多种研究方法,从股权回购价格请求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入手,着重探讨回购价格确定的法律原则、评估标准、司法程序等方面内容,以期达到融会贯通,实现初期的研究目的。正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对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进行理论分析。从该制度的历史演变入手,总结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其次,在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上探讨回购价格评估的法律原则。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平衡公司各方的利益,保护小股东的权益。而回购价格评估的法律原则,能够为实务上的回购价格确定指明方向,同时,法律原则的确定确保了立法目的的实现。第二章阐述的是与股权回购价格确定有关的问题,这是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最关键的内容之一。主要内容包括在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时进行价格评估的法律问题,以及回购价格定义与性质的分析与探讨,通过论述股权回购价格的定义与价格评估的法律问题,更进一步明确股权回购的制度价值,也以期更深刻的阐明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第三章主要谈的是回购价格的评估所要参考的标准。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对“合理价格”的阐释,文中讲了有代表性国家的与“合理价格”有关的立法实践,并进行了比较借鉴,介绍“合理价格”的评估标准、评估基准日,并对我国应采用的评估标准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第四章则重点研究回购价格的司法评估。回购价格评估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便是司法评估。这一部分通过比照国外立法,对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启动,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评估。以及在评估过程中的费用承担问题做出了说明,并对我国完善回购价格司法评估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