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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以来,改革开放环境下的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社会日益进步,而水环境面临的污染威胁却日益严重。在此背景之下,我国1997刑法专门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水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长期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致使水环境依然受到污染破坏,并呈快速蔓延之势,重大水污染事件频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刑法第338条确定为“污染环境罪”,取消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一罪名。鉴于我国水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此次修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遗留了一些未彻底解决的问题,导致刑法在水环境保护方面仍显疲软无力。因此,在新的社会发展阶段,我国必须完善水污染犯罪刑法规制的立法与司法方面,以加强对水污染犯罪打击和惩罚,这对保护水环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四部分来对水污染犯罪的刑法规制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水污染犯罪的概括性介绍。介绍国外水污染犯罪的刑法规制情况,以及当前我国刑法对水污染犯罪的规制情况。第二部分:针对我国现有刑事法律在水污染犯罪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深刻揭露我国现行水污染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主要从污染环境罪的设置、水环境保护立场和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进行论述。我国对水污染行为规制通常以行政手段解决,以罚代刑导致很多水污染行为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刑法规制。第三部分:就我国现有的刑事框架,如何来对水污染犯罪进行有效刑法规制。我国通常以污染环境罪对水污染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首先,需要明确水污染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秩序和水环境安全,该罪的犯罪属性与水环境保护的法益是一致的。其次,准确把握水污染犯罪损害范围,对“严重污染环境”判断,在无相关司法解释前应分情况选择性适用。第四部分:通过典型水污染犯罪案例,进一步论述我国水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缺陷和在司法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障碍,既肯定了盐城水污染案所起到的积极影响作用,也指出判决存在的问题,最后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提出完善水污染犯罪相关方面的建议。